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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司聲字第 8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804號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代 理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興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新原相 對 人 薛伃婷

莊誌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百零八年度司裁全字第二四九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九十四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壹仟萬元債券(債券代號:A94103),准予變換為一百零九年度甲類第六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同額債券。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 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109年度甲類第6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債券,核與本院因108年度司裁全字第249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如主文欄所示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106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裁判日期:2025-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