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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司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字第14號聲 請 人 劉昇昌會計師相 對 人 三拹建築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竹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檢查報酬定為新臺幣柒萬壹仟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09年度司字第44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員,檢查相對人民國104年度起至109年8月止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隨後聲請人業已執行檢查工作,並於110年9月24日就已取得之部分資料,出具檢查進度說明及檢查報告,惟因相對人迄至遭命令解散為止,仍未提供主要交易之銀行存摺紀錄、股東往來/同業借款/短期借款合約及匯入資金證明、在建工程合約與支付證明等資料(下稱業務帳目等資料),致使聲請人無法提出進一步之報告。就聲請人提出之部分檢查報告,聲請人實際投入檢查時間為167小時,茲檢附如附件所示之檢查時數公費計算表(含工作項目、投入之人力小時、每小時計酬),爰依法聲請酌定檢查報酬為新臺幣(下同)334,000元等語。

二、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174條規定,徵詢相對人解散前之董事陳柏竹及監察人高銘志之意見,未據其等具狀表示意見。

三、按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非訟事件法第174條定有明文。而檢查人之權限,多以調查公司會計之正確與否,並將調查結果報告選任法院,藉以促動法院於必要時,採取必要措施以維護少數股東權益,藉此補監察人監督之不足。故法院酌定檢查人報酬,自需依個案評估會計師本身所具特定專業知識之價值,視選任目的,確定其受選任檢查之項目,再考量其檢查工作內容,及影響其工作繁雜之全部因素,包括:檢查所需投入各項人力之時間、成本、費用,與檢查之年度、項目,日後之後續事項及風險,受檢查公司之會計資料保存之完善程度、受檢查期間之業務往來及財產交易筆數等財務複雜程度,暨檢查成果、品質及成效等,並得參酌市情行情決定之。

四、經查:㈠聲請人前經本院選派擔任相對人之檢查員,檢查相對人104年

度至109年8月止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惟相對人迄至遭主管機關命令解散為止皆未提出業務帳目等資料,聲請人僅就已取得之部分資料出具檢查進度說明及檢查報告等情,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字第44號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雖未提出最終檢查報告,然究其原因係相對人拒不提出業務帳目等資料並遭主管機關命令解散之故,聲請人既已就現有資料向本院報告檢查結果,其依上開規定請求本院酌定檢查報酬,當屬有據。

㈡聲請人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檢查時數公費計算表,主張本次檢

查工作之人力時間共167小時、按每小時報酬2,000元計算,聲請酌定報酬334,000元,本院判斷如下:

⒈附件序號1、9、16、19所示工作項目,乃係聲請人與公司

股東即本院109年度司字第44號聲請人、相對人等進行會議,耗費15小時人力時間。聲請人基此會議內容、結論,再依其專業訂定檢查流程、方針,並特定應提出業務帳目等資料之行為,堪認為檢查工作所必要;惟考量該等工作內容僅為檢查業務之初步、前置作業,應無須耗費二位專業會計師之人力時間,併參照會計師業務評鑑費用收取標準,以評鑑委員每小時評鑑費2,000元及7.5小時人力時間計算,認此部分檢查報酬應以15,000元為適當(計算式:

2,000×7.5=15,000)。

⒉附件序號2至8、11至15、20至22所示工作項目,多為發函

或聯繫相對人提出相關業務帳冊等資料,或函請本院督促相對人儘速提交業務帳冊等資料、函覆本院工作進度等庶務性事務,耗費12小時人力時間。雖均為備齊檢查所必要,然究不涉及會計專業判斷,且非繁複,因認此部分檢查報酬應以會計師業務評鑑費用收取標準所定評鑑助理費每小時800元、6小時人力時間為計算,較為適當(即4,800元,計算式:800×6=4,800)。

⒊附件序號17、23、24、25、27所示工作項目,乃係進行相

對人帳冊查核前之影印、整理、核對原始資料,或點交帳冊等庶務性事務,耗費68小時人力時間。固為進行查核前後之必要作業,惟不涉及會計專業判斷,且非繁複,因認此部分檢查報酬應以會計師業務評鑑費用收取標準所定評鑑助理費每小時800元、34小時人力時間為計算,較為適當(即27,200元,計算式:800×34=27,200)。

⒋附件序號10、18、26所示之工作項目,為進行財務報表分

析、列出尚待補充資料及撰寫報告等事務,耗時72小時人力時間,應屬檢查工作核心。惟本件因相對人拒不提供業務帳目等資料,且遭主管機關命令解散之情事之故,聲請人最終並未針對相對人之業務帳冊、財產情形提出檢查成果,僅提出報告說明:本會計師於111年10月3日收到貴院111年9月28日之裁定文,聯絡三拹公司先前委派之雲開會計師事務所何帥杰先生,雲開會計師事務所為三拹公司登記地之代理收發信件之會計師事務所,何先生回應會轉達告知,但無任何回應。之後再聯絡雲開會計師事務所何帥杰先生表示,三拹公司並無提供任何帳冊資料,且已經無法聯絡上負責人陳柏竹先生,查詢網路公司登記資料,三拹公司已經被命令解散,至今檢查案件無法繼續執行等語(見本院109年度司字第44號卷㈢第157頁),若仍以實際工作時數計算檢查報酬,恐非事理之平,因認此部分檢查報酬應以12小時人力時間計算為適當(即24,000元,計算式:2,000×12=24,000)。

㈢綜上,經本院審酌上情,酌定本件聲請人報酬為71,000元(

計算式:15,000+4,800+27,200+24,000=71,000),並命由相對人負擔。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裁判案由:請求酌定報酬
裁判日期:2024-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