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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司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字第22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李怡慧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上上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公司清算程序之開始,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自應以公司業已解散為必要,倘公司尚未解散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依法即無進行清算程序之可能,法院亦無由准許利害關係人逕行聲請選派清算人。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上上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涉嫌逃漏營業稅案,需送達稽徵文書及相關行政處分,相對人為一人有限公司,目前公司狀況為核准設立,惟其唯一股東兼董事呂金彥已於民國111年9月21日死亡,與其配偶已離婚,第一順位繼承人皆聲請拋棄繼承、第二、四順位繼承人皆已歿、第三順位繼承人尚無拋棄繼承,為利調查所涉違反營業稅事件,合法送達稽徵文書,保全國家租稅債權,聲請人爰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之唯一股東兼董事呂金彥固已死亡,然該公司之登記狀況仍為核准設立,且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足憑。遑論,依聲請人自陳呂金彥第三順位繼承人尚無拋棄繼承之情,相對人亦應尚未構成解散事由。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相對人現時既未解散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已與前述應進行清算程序之規定要件不符,依法即不得向法院聲請選派清算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4-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