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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司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字第73號聲 請 人 張麗美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第26條第1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是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茲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裁判案由:辭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4-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