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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全聲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聲字第15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洪文欽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洪婉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5日所為113年度全字第132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處分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處分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本文準用同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3年度全字第132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業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查明。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本文、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裁判日期:2024-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