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黃林員相 對 人 陳致宏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53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對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經貴院以113年度全字第40號裁定准許在案,因貴院111年訴字2711號(下稱本案訴訟)判決相對人敗訴,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貴院撤銷該裁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調取本案訴訟,113年度全字第40號卷宗核閱無誤,惟本案訴訟於113年6月6日宣示,相對人於113年6月13日收受判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見本案訴訟卷第113頁),本案訴訟迄今尚未確定,是以,聲請人聲請法院撤銷假處分裁定,難認有據,不應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