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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全聲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聲字第20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相 對 人 鄭秋菊

鄭麗美鄭國同鄭德發葉德財

葉德明葉秀鳳葉秀蘭葉香梅鄭貴珠鄭德進鄭美玉鄭德福鄭德山楊佳蓉許重六許仕杰鄭竣庭李鐵梅鄭詠哲鄭釧源鄭婉怡鄭柔廷鄭依芯徐清香鄭雨璇鄭子豪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暨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暨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李詠哲」姓名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鄭詠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並為同法第239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其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裁判日期:2024-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