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全聲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聲字第7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周陸枝代 理 人 邱琦瑛律師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李九龍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所為之109年度全字第172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同法第533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因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對聲請人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00號4樓之房屋及其坐落土地(下合稱系爭房地),不得為移轉、設定負擔、變更及其他處分行為之假處分裁定,經鈞院以109年度全字第172號裁定准許,並以鈞院109年司執全字第450號執行在案。茲因兩造間之本案訴訟,經鈞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5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ll1年度重上字第156號判決駁回相對人請求聲請人移轉登記系爭房地所有權(即假處分裁定所保全之請求)確定在案,相對人之本案請求敗訴確定,假處分之原因已然消滅,爰聲請撤銷鈞院109年度全字第172號假處分裁定等語。

三、查相對人前因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就聲請人之系爭房地予以假處分,經本院109年度全字第172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兩造間之本案訴訟,經本院以109年度重訴字第750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訴,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ll1年度重上字第156號判決有關系爭房地之請求部分駁回上訴並確定在案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5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ll1年度重上字第156號判決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全字第172號假處分卷、本院109年司執全字第450號、109年度重訴字第750號、臺灣高等法院ll1年度重上字第156號等卷宗查明屬實,足見相對人即假處分債權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裁判日期:2024-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