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林大為
謝美櫻相 對 人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玉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1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