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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全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字第161號聲 請 人 李長澤代 理 人 葉光洲律師

李姿瑩律師相 對 人 劉琴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琴間聲請假扣押暨假處分事件,聲請人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4項第9款亦有明定。查本件聲請人以一訴同時請求聲請假扣押及假處分,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就假扣押及假處分之聲請應分別徵收裁判費,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計2,000元(計算式:1,000元+1,000元=2,00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裁判案由:假扣押暨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4-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