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字第263號聲 請 人 徐文傑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步洪等二人間聲請假處分等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假處分等事件,依該條款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