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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全字第 2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字第224號聲 請 人 王立樹

呂靜玟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全民計程車司機聯誼會法定代理人 賴世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民計程車司機聯誼會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前揭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裁判日期:2024-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