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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勞全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全字第17號聲 請 人 鄭惟相 對 人 綠點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捷普設計服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毛清龍代 理 人 余天琦律師

吳珮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事務所所在地關於「重陽路」之記載,應更正為「光復路」;另主文欄第2項關於「由相對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裁定誤寫相對人事務所所在地,有登記資料可稽;另因屬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依理由第6項所援引條文可知,訴訟費由應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是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裁判日期:2024-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