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執字第227號聲 請 人 詹士仲 住○○市○○區○○里00鄰○○街000 號0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啟禎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到院。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惟未附調解紀錄等資料供本院參酌,是無從證明相對人未依期履行調解內容。爰依首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