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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勞補字第 1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66號原 告 宋同慶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環宇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退職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784,9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521元。經核本件原告依被告司訂定之退職金辦法請求給付退職金,非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給付退休金涉訟事件,故無暫免徵收裁判費規定之適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請原告於收到本裁定後聯繫承辦書記官,與被告環宇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經過調解委員會調解或是刑事調解程序?是否有調解意願?並提供本院可供聯繫之電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職金
裁判日期:2024-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