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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勞補字第 1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173號原 告 辛進智訴訟代理人 俞茹軒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此於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包含醫療費、看護費、精神撫慰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如原告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獲准時,可暫時免繳納第二項的裁判費,但應先向本院陳報已為聲請訴訟救助。之後如聲請訴訟救助遭駁回時,即須依第二項說明繳納裁判費。

四、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裁判日期:2024-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