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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勞補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192號原 告 施又文訴訟代理人 黃俐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萬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967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因原告請求項目係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資遣費涉訟,故應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3元(2,650×1/3=883,元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
裁判日期:2024-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