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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勞補字第 2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262號原 告 許霄宇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貴達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5萬7,177元(含帶店獎金97萬0,477元、分紅獎金8萬6,7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494元,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7,663元(計算式:11,494元×2/3=7,6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31元(計算式:11,494元—7,663元=3,8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薪資
裁判日期:2024-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