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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勞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1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康家瑄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巧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工資差額新臺幣(下同)29萬2,366元、特休未休工資5,333元、例假日加班費1萬3,333元,合計31萬1,032元(參民國114年3月31日收狀之補正狀),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4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4,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裁判日期:2025-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