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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勞訴字第 1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191號原 告 李奉爵訴訟代理人 鍾靜馨上列原告與綠湖數位醫療設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因勞動調解不成立而續行訴訟程序,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7萬2,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2,482元,扣除原告已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0,482元(計算式:32,482元-2,000元=30,4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獎金等
裁判日期:2024-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