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101號原 告 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工會法定代理人 黃文鴻訴訟代理人 林子文被 告 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坤正訴訟代理人 黃胤欣律師
李瑞敏律師陳金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告員工酬勞分配明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應增列更正為「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原主文第二項應更正改列為第三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已於事實及理由欄駁回原告先位訴訟(見判決書第17頁第12-15行),惟主文欄漏未諭知而有如本裁定主文第1項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