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104號原 告 黃林玉英
黃瑋貞黃國庭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彥旭律師被 告 華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温榮彬共 同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被 告 三新奧特萊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久一康洋被 告 徐柏月
吳建興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福正律師
黃馨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就其所主張各個被告之侵權事實,按不同之請求權基礎逐一條列簡述之(含過失情節、違反之法律、連帶之依據等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