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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勞訴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104號原 告 黃林玉英

黃瑋貞黃國庭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彥旭律師被 告 華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温榮彬共 同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被 告 三新奧特萊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久一康洋被 告 徐柏月

吳建興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福正律師

黃馨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就其所主張各個被告之侵權事實,按不同之請求權基礎逐一條列簡述之(含過失情節、違反之法律、連帶之依據等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裁判日期:2025-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