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10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華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温榮彬被 上 訴人即 原 告 黃林玉英
黃瑋貞黃國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萬4,141元【計算式:681,631+250,000+412,510=1,344,14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9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