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245號原 告 陳賴勇訴訟 代理人 林志賢律師被 告 李秀真
蕭季庭杜佳蕙兼上3位共同訴訟 代理人 張憶心 住○○市○○區○○街000○0號3樓 被
告 郭以諾 住○○市○○區○○路000巷00號蕭禎珮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樓
唐美玉吳宜蓁兼上4位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恩惠被 告 郭珀成
林明美兼上2位共同訴訟 代理人 張芮綺被 告 傅翊綺
寧振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温凱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