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278號原 告 謝靜如
黃千芬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法扶律師) 陳榮哲律師被 告 好饗吃食品行即陳旭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4年度勞簡字第26號請求確認和解契約無效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4年度勞簡字第26號請求確認和解契約無效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温凱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