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20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建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小伍專業淨水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萬6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7,9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陳佳君法 官 陳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