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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勞訴字第 2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210號原 告 張文祥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羿揚實業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已繳納聲請調解費用貳仟元,尚應繳納捌仟玖佰元(計算式:10,900元-2,000元=8,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4-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