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勞訴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39號原 告 郭麗琴上列原告與被告信鑫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因勞動調解不成立而續行訴訟程序,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1萬6,067元(見本院卷第23頁),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已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4-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