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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勞訴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75號原 告 葉豐羽上 訴 人即 被 告 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豐羽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其中因財產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萬0,331元(計算式:66,201元+4,130元=70,3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另非因財產權上訴即應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從而,本件對於因財產權起訴及非因財產權起訴而上訴部分,共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000元(計算式:2,250元+6,750元=9,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裁判日期:2025-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