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78號原 告 金旺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逸穎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施拔臣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濬凱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先前繳納調解費用貳仟元,尚應繳納壹萬參仟捌佰伍拾元【計算式:15,850元-2,000元=13,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