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勞訴字第91號原 告 許文玲即魁仕堡文理補習班
林宏傑
招睿煬(原名招有聰)共 同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黃宏仁律師被 告 陳康玲訴訟代理人 郭佳瑋律師
簡剛彥律師複代理人 謝凡岑律師被 告 李昕宸訴訟代理人 凃逸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許文玲即魁仕堡文理補習班負擔4/7,原告A03負擔2/7,原告招睿煬負擔1/7。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李昕宸任職原告許文玲即魁仕堡文理補習班(下稱魁仕
堡補習班)擔任國二生之班級導師,因與原告A03理念不合,竟向學生散布A03性騷擾他人之情事,包括學校英文老師吳翔萱、李昕宸本身、洪姓學生以及誣指A03職場性騷擾並向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社會局、勞工局檢舉之人。A03於李昕宸於民國112年11月離職前後,發現補習班學生上課時會對其套話,學生與其對話時亦持手機錄音,經伊向學生質問,學生主動供出係李昕宸唆使私下對其錄音。李昕宸並曾向學生表示:「A03涉及性騷擾」、「A03曾對李昕宸說看吳翊萱胸部不如看你的」、「在國小生面前要求李昕宸大聲把大鷹精三個字說出來」、「偷看李昕宸的Line還四處宣傳李昕宸的性向」、「誣指其學生之男朋友是豬」等語,並且要求學生替其蒐證錄音供李昕宸作為提告之證據。李昕宸未經魁仕堡補習班同意,要求學生偷錄其他補習班同仁間之私人對話已經涉及刑法的妨害秘密罪,亦違反其與魁仕堡補習班間之雇傭契約第4條之員工在魁仕堡公司任職應合法合規之規定,李昕宸利用魁仕堡補習班未成年學生對A03私下錄音且散布補習班之不實謠言,已嚴重影響魁仕堡補習班聲譽,應依其等間之雇傭契約及民法第227條及227條之1對魁仕堡補習班負損害賠償責任。
㈡又魁仕堡補習班新莊分校與被告A05所設之相鄰不遠之群耀語
文短期補習班(下稱群耀補習班),為同行競爭對象,A05於112年11月15日在群耀補習班之櫃台,於訴外人即學生家長蔡幸君及櫃檯工作人員在場時,向訴外人A01陳稱如附表一至三所列之言論,已侵害原告人格權、名譽權。A05與李昕宸相互認識並以LINE通訊軟體討論本案,且A05於上開附表內亦有提到李昕宸姓名,李昕宸與A03間糾紛,A05均為知悉,渠等應對附表1至3所列之侵權言論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㈢被告於原告主張欄一、㈡所述共同散布如附表一所示不實之魁
仕堡補習班言論,侵害魁仕堡補習班之名譽權,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前段對魁仕堡補習班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請求如下述㈣⒈聲明所示。被告於原告主張欄一、㈡所述共同散布如附表二所示不實之A03之言論,侵害A03之人格權、名譽權,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前段對A03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請求如下述㈣⒉聲明所示。被告於原告主張欄一、㈡所述共同散布如附表三所示不實之招睿煬之言論,侵害其人格權、名譽權,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前段對招睿煬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請求如下述㈣⒊聲明所示。
李昕宸於原告主張欄一、㈠所為之唆使學生私下偷錄學生與A03之私人間對話,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應依李昕宸與魁仕堡補習班間之雇傭契約、民法、第227條、及第227條之1、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對魁仕堡補習班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請求如下述㈣⒋聲明所示。李昕宸於原告主張欄一、㈠所為之唆使學生私下偷錄學生與A03之私人間對話,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並侵害A03之隱私權,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對A03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請求如下述㈣⒌聲明所示。
㈣並聲明:⒈A05及李昕宸應連帶賠償魁仕堡補習班新臺幣(下
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A05及李昕宸應連帶賠償A0350萬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⒊A05及李昕宸應連帶賠償原告招睿煬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⒋李昕宸應賠償魁仕堡補習班100萬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⒌李昕宸應賠償A03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⒍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李昕宸部分:
原告之損失與伊無關。伊於113年8月14日任職魁仕堡補習班時所帶之班上學生們就跟伊說原告的一些作為他們不習慣,因此他們不續約下學期的費用。是伊學生陳沛潔、洪昱銓錄音後傳訊息給伊,並打電話跟伊說A03找他們去抽煙,告訴他們李昕宸是GAY,且到處說別人壞話,伊才請學生說如果A03還有繼續找他們談的話,就繼續幫伊錄音。A03性侵這件事是魁仕堡補習班負責人許文玲姪女告訴伊的,並跟伊說A03坐的位置,他會看成人影片、照片,後面的玻璃會反光。伊被A03騷擾的部分,是A03在教室上國小數學課,他在黑板上講了一個類似老鷹的笑話,最後他就會說老鷹最後會成為什麼,後來他就寫了「大鷹精」3個字,伊從走廊經過,他就叫伊進去把「大鷹精」3個字念出來,這件事就是伊被騷擾的事由。A03還曾經對伊說「我去看她胸部,不如看你的胸部。」,「她」是之前A03任職補習班的老師,我不知道她名字等語置辯。
㈡A05部分:
伊所為之言論為可涉及教育、青少年人格發展、對他人之職業評價,均屬意見之陳述且為可受公評之事,非屬低價值言論,且在場人數不超過三人,影響未逾一般人,應屬合理並無不法性。魁仕堡補習班無精神活動,無法產生精神痛苦,不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亦無發生財產上之損害,魁仕堡補習班就損害之部分亦未盡舉證責任。A01係原告所委請並於112年11月15日至伊所設之群耀補習班與伊對話,A01並進行錄音,現場僅有A01、A05兩人,而現場經過的家長伊不知為何人,但不在場之原告卻可以確定現場之家長即為蔡幸君,顯然該人亦係受原告指派,刻意進行對話錄音及引導伊陳述內容,伊並未散布對原告不利之言論等語置辯。
㈢被告均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查A05於112年11月15日在其所設之群耀補習班之櫃台向A01陳稱如附表一至三所列之言論,因而A03、招睿煬對A05、李昕宸提起刑事毀謗罪之告訴,並對李昕宸以上開原告主張欄
一、㈠之所述事實,提起妨害秘密罪之告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以113年度偵字第564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前開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上聲議字第7754號處分書可據(本院卷第㈢163至175頁),故上開事實,堪信為真實。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又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46號裁判意旨參照)。第按以善意發表言論,而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不罰,刑法第311條第1款亦有明定。所謂善意,係指非專以毀損他人名譽、信用,或以侵害他人感情名譽為目的之謂。上開刑法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之阻卻違法規定,於民事侵權行為有無違法性之判斷,亦得類推適用,以調和名譽及言論自由之保障。又侵害名譽之言論有關「事實陳述」部分,當事人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主要事實相符(不必與真實分毫不差),或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另關於「意見表達」部分,如善意發表言論,而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者,均難謂具有違法性,而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40號民事判決),再者,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本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雖其與言論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169號民事判決足資參照)。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之虞。在一對一之談話中,應賦予個人較大之對話空間,倘行為人基於確信之事實,申論其個人之意見,自不構成侵權行為,以免個人之言論受到過度之箝制,動輒得咎,背離民主社會之本質(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裁判意旨參照)。㈡A05於112年11月15日向A01陳稱如附表一至三所列之言論,有
無與李昕宸共同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主張是否有據,分述如下:
⒈原告雖以A05於112年11月15日在群耀補習班櫃檯對不特定多
數人散布之內容,均屬魁仕堡補習班內部事務,應係李昕宸告知A05再由A05散布給前來詢問課程之A01,且現場有學生家長蔡幸君在場等語。查A05固不否認於上開期日在群耀補習班櫃台對A01陳述附表一至三之言論,該日係A01受A03之託前往群耀補習班探詢消息,目的係為蒐集A05對其之批評並以錄音之方式為之,而觀諸A05與A01之112年11月15對話內容(下稱系爭對話內容),首先係由A01發言表示欲了解課程,並表示子女課業不佳,現在的補習班出現狀況,其也不太清楚,並主動詢問A05到底發生什麼事等語,A05聽聞後回覆又是魁仕堡?始將其所獲悉魁仕堡補習班發生之事情轉述給A01聽,並非A05一見到A01立即對A01陳述附表一至三之言論。又在場之人除了A05及A01外,依系爭對話內容顯示,尚有另一名學生家長蔡幸君在場,然蔡幸君係於A05及A01兩人對話一段時間後,表示因其子女亦在魁仕堡補習班上課,因而關注話題內容而加入對話,亦是蔡幸君主動提及「你說現在的班主任?林主任?林X傑」(本院卷㈠第56頁),A05始接續回覆關於A03如附表二編號4之言論,足認A05係由A01、蔡幸君開啟詢問魁仕堡補習班、A03之話題後才陳述附表一至三之言論,並非自始即有計畫、主動之舉,因認並無散布附表一至三之意圖存在。且所陳述之對象僅為一對一或一對二少數人,並未有持續增加而有向不特定多數人傳述附表一至三之言論,是難認A05所為附表一至三之言論係出於散布於眾之意圖,而為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之舉。原告雖稱A05僅與A01第一次見面,即對其陳述附表一至三之言論,可見A05平日經常對學生家長訴說原告之壞話等語,然原告除提出系爭對話內容外並未再提出A05於其他時間對其他學生家長、學生有再傳述附表一至三之言論,實難僅憑原告主觀上之推測、懷疑而認定A05有對不特定人散佈附表一至三之言論,原告所陳並無足為其有利之認定。
⒉此外,A05關於附表一編號1至7所為之言論,除編號1陳稱:
數學老師招拍跟學生有男女關係,有學生為他自殺等語,可認定為事實陳述之一種,然此部分應與是否侵害招睿煬名譽有關,尚無足認定魁仕堡補習班有何因此言論而有受到社會性評價減損之餘。而其餘言論均係關於魁仕堡補習班師資結構之負面評價如「在臺北市已經臭名」、「老師你教得很爛,然後怎麼樣怎麼樣…不是很想教學生,對這些都是他們在業界搞過爛招」,均屬對於魁仕堡補習班教學品質之個人評論、意見,且補習班之教學程度、有無實質助益前來接受輔導之學生課業,均涉及多數學生之受教利益,應屬可受公評之事,並非不得為適當之評論,對此可受公評之事而為個人意見之表達,縱其內容令魁仕堡補習班不快,然未達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難謂A05有不法侵害魁仕堡補習班名譽之情。又魁仕堡補習班主張其補習班學生人數流失受有損失,亦無提出確切證據證明與A05上開言論有因果關係,則魁仕堡補習班主張A05應對其負商譽權、信用權之財產上受損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各50萬元部分,自無可採。
⒊另A05關於附表二所為之言論,經李昕宸於本院113年7月31日
言詞辯論程序陳述其遭A03騷擾之情事,即「A03在教室上國小數學課,黑板上講了一個類似老鷹的笑話,後來他就寫了「大鷹精」3個字,我從走廊經過,他就叫我進去把「大鷹精」3個字念出來」、「A03還曾經對著我說「我去看她胸部,不如看你的胸部。」等親身經歷遭原告有關「性」的騷擾,固然李昕宸該等陳述是否屬實尚待調查釐清,然此部分確實與A05所為附表二之言論內容具有關聯性,參酌被告間之LINE對話內容,A05提及「他們有證據嗎 而且有騷擾證據的應該是妳有吧」(本院卷㈠第111頁)等語,而A03亦確實曾因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遭新北市就業歧視委員會調查審定成立,此有新北市政府113年11月8日函及檢送A03所涉性騷擾案件調查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㈠第287至292頁),則A05陳述附表二所為之言論,應非屬全然無據憑空捏造之詞,又A03身為補習班老師,需與諸多學齡兒童教學互動,所為言行均會影響學生身心重要發展,A05所為附表二之陳述既兼有事實敘述與主觀評論,然其陳述之事實既有所本,所述之對象為輔導多數學生之補習班老師,難認全無公益取向,因認屬可受公評之事而為言論之表達,且非基於明知不實而故意陳述,難謂被告有侵害A03名譽權之情事。⒋又李昕宸並未陳述亦未指示A05對A01為附表一至三之言論,
且A05附表一至三之言論,經本院前開認定並無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則原告請求李昕宸對附表一至三所列之侵權言論與A05依民法第185條規定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亦屬無據。
㈢李昕宸有無唆使學生私下偷錄學生與A03之私人間對話,而有
違反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並侵害A03之隱私權,而應分別對魁仕堡補習班及A03負損害賠償責任?⒈查魁仕堡補習班、A03固主張李昕宸要求補習班學生於上課時
對A03錄音,用以蒐集不利之事證等語並提出陳姓學生與李昕宸之Line對話截圖、A03與陳姓學生之對話錄音及譯文等件為憑;魁仕堡補習班則提出李昕宸簽署之魁仕堡補習班員工切結書(本院調字卷第27至45頁),表示李昕宸任職期間須合法合規遵循相關法律規定等情,李昕宸亦不否認有請學生幫忙錄音等情。然A03對李昕宸提出違反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之刑事告訴,業經新北地檢署以113年度偵字第564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認定A03在課堂上對特定之多數人傳述之內容,屬公然之行為,授課內容,非屬公開之私密活動,是學生在課堂上以手機對A03上課活動進行錄音,與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不符等語。則李昕宸既無違反刑法之規定,魁仕堡補習班以李昕宸違反雇傭契約第4條之規定,依其等間之雇傭契約及民法第227條及227條之1對魁仕堡補習班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屬無據。
⒉又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保護之隱私,係基於人格尊嚴、個人
之主體性及人格發展所必要保障之權利,其內涵為個人於其私人生活事務領域,享有不受不法干擾,免於未經同意之知悉、公開妨礙或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且主張有隱私權之人對於該隱私有合理之期待。所謂合理之期待,乃個人所得主張不受侵擾之自由,得合理期待於他人者而言,不限於發生在私有空間之生活事務,個人於公共場域中,亦享有依社會通念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權(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37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則A03於補習班課堂之公開上課言詞及內容,均係對多數學生為授課行為,此公開之活動仍受上課學生持續注視、觀看、聆聽,並非A03私下個人之隱私活動,應不具隱私權保護之合理期待,從而A03主張其隱私權受李昕宸侵犯一節,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㈣綜上所述,A05雖有為附表一至三之言論;李昕宸雖有請魁仕堡補習班學生對A03之上課活動進行錄音,然此均無法認定被告有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隱私權之情事,業如前述,則原告分別依原告主張欄一、㈢所示之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前段、李昕宸與魁仕堡補習班間之雇傭契約、民法第227條、及第227條之1等規定,請求A05及李昕宸給付如原告主張欄一、㈣⒈至⒊聲明所示金額,暨請求李昕宸給付原告主張欄一、㈣⒋、⒌聲明所示金額,均非正當,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冠志附表一:魁仕堡文理補習班主張A05於112年11月15日與A01之侵權行為言論編號 言論內容 1. 他們最早來自組成的這一個團隊,比如說裡面有個數學老師,他叫招拍吧?那個數學老師,其實在臺北市已經是不會有補習班要任用的老師,他本來就跟導師,還有跟學生有扯不清的男女關係,還有學生為過他自殺,所以臺北市是沒有人在用這個老師的。只是那時候開的時候這幫魁士堡在這邊和老師一起合作,然後也不敢用真名!恩,對,然後另外是有一個英文老師的部分,她以前是一個網……類似是比較網紅,所以這是他網紅上所有的照片就是露胸啊。什麼之類的…。 2. 這些人在業界本來就已經臭名了,但是他來這邊的時候,因為其實那個點比較新吧,或者是離學校近,大部分有去的理由都是這個。 3. 你們八年級是已經影響到學生了,所無也不適合留了,也沒有人要留了。 4. 其實他們從創立以來一直都是這樣,只是說有沒有誇張到,反正那時候大家都認為遲早有一天,因為反正在臺北市已經臭名,沒有了,對只是來到新莊,可能你們這總是覺得大啊,然後可能就是覺得地點蠻好的……。 5. 不是從臺北,敢去…臺北市…早就被人家…對呀。 6. 老師主任一群人全部都是這樣的人。你的磁場是一樣的,你進來的人一定是這樣。你的磁場的人,這樣你進來的人性一定是留待住才會留嘛?受不了的人一定走啊,那所以你留得住的人那就是……。 7. 他也會覺得我們佷機車或者什麼之類的,也有時候會派人來搗亂,或者是派一些人來試聽他們都是走這一遭,可能就是還會派一些畢業的學生安插在班級說要試聽,而半夜舉超來的時候,老師你教得很爛,然後怎麼樣怎麼樣…不是很想教學生,對這些都是他們在業界搞過爛招。
附表二:原告A03主張之A05112年11月15日與A01之侵權行為言論編號 言論內容 1. 那現在是因為有另外一個林主任的加入,那個主任就是更不得了,這個主任… 2. 不是,是男的,對,他就是更變態,可能學生都有影片,然後那為什麼你們…。 3. 就是講話的東西,可能啪啪呀,或者是跟五年級小朋友小女生也有哭過,因為他覺得上課就有個諧音,什麼大鷹精…就叫小朋友唸小女生就哭了,然後有導師(指被告李芯岑)走過去就說老師,老師,你也唸唸看這三個字是什麼字。 4. 「林主任…對對對,對對對。那另外還有講一些無…無底線的黃色笑語跟對話,其實我們也不是說真的保守到什麼程度,因為我們跟學生上課有一些也會開玩笑,但那個都不會涉及到這麼那個,那這個林主任對於導師也有很多不當的騷擾行為,那為什麼你們國八會爆就是因為那位女導師(指被告李芯岑),其實她就受害…因為老師我們些許認識,因為他在臺北有其他在補習班的時候,我們的主任都是認識的。在那一位女老師,其實是人格上面是比較正直的,但是主要是受到主任太多的騷擾,他其實你們不,你們不是一直換導師,是嗎?」 5. Line…然後也是就是在那邊,譬如說開會內容也在錄起來,那個這個很愛露胸部的老師在開會都會批那個主任說你都看我胸部,然後可能,也是對老師說,那他有看你的胸部嗎?什麼反正你們的那個八年級…
附表三:原告招睿煬主張A05於112年11月15日與A01之侵權行為言論編號 言論內容 1. 他們最早來自維成的這一個團隊,比如說裡面有個數學老師,他叫招拍吧?那個數學老師,其實在臺北市已經是不會有補習班要任用的老師,他本來就跟導師,還有跟學生有扯不清的男女關係,還有學生為他自殺,所以臺北市是沒有人在用這個老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