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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執事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執事聲字第5號異 議 人 李坤鎔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9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12年度司執字第191308號民事裁定聲明異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繳納。又異議人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13年度救字第66號裁定駁回確定。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4-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