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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國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國字第9號原 告 王明正

楊宗翰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玫琪律師被 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許仕楓被 告 陳敬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一一年度重上字第七十三號請求確認調解無效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73號訴訟(下稱另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經原告具狀陳報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考量另案有關原告2人是否應塗銷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00○00地號土地及坐落其上之建物設定抵押權之認定結果,恐影響其等於本案是否成立國家賠償請求權之認定,而認確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25-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