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簡字第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慶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辰間請求確認和解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