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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家繼簡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簡字第1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來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裁判日期:2024-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