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家繼簡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簡字第47號原 告 呂金益(即被繼承人李寬裕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鄭文玲律師被 告 林百成

林永明林三能林智超葉林阿花

林玉枝 (遷移國外,住所不明)

林金帆 (遷移國外,住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改用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此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時係為確認被告等人對被繼承人李寬裕之繼承權存在,起訴狀原主張其訴訟利益未逾新臺幣(下同)50萬元,嗣經本院核定,原告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675萬597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已逾50萬元,非屬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裁判日期:2025-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