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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家繼簡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簡字第42號原 告 甲○○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懿瀛律師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板橋榮譽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 陳○美訴訟代理人 吳○怡

劉○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死因贈與契約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查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其中30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170萬元自擴張訴之聲明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310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49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裁判日期:2024-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