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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家繼訴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87號原 告 徐富賢

王徐金桔

徐玉子

徐 蜜

徐李富美

徐志明

徐陳冬

徐弘信

徐志昌徐森明徐佳鈺上11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孟潔律師原 告 徐林茶

徐媺蕙

徐秀蘭

徐文慶

徐秀蘭

徐朝喜

徐文彬

徐久益

徐巧容

徐佳玲上 1 人訴訟代理人 鄭孟潔原 告 徐麗玲

徐寶琴

徐美惠被 告 徐林金足

徐永春

徐千惠

徐宜君上 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正元律師

廖昶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於民國115年7月9日辯論終結,並原訂於115年7月30日上午11時整宣判。本院於最後1次言詞辯論程序,業已當庭詢問兩造代理人以確認本件有無程序上瑕疵,未經任何一造陳報本件有何程序上瑕疵,然原告王徐金桔嗣經本院審判系統警示通報已於115年5月23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查詢資料存卷可查,本院得知後,復向原告代理人確認,原告代理人才表示原告王徐金桔確實已於115年5月23日死亡。是本件顯有因當事人死亡而發生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情形,前揭所為言詞辯論程序自難認合法,因認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粘凱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宥維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