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87號原 告 徐富賢
王徐金桔
徐玉子
徐 蜜
徐李富美
徐志明
徐陳冬
徐弘信
徐志昌徐森明徐佳鈺上11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孟潔律師原 告 徐林茶
徐媺蕙
徐秀蘭
徐文慶
徐秀蘭
徐朝喜
徐文彬
徐久益
徐巧容
徐佳玲上 1 人訴訟代理人 鄭孟潔原 告 徐麗玲
徐寶琴
徐美惠被 告 徐林金足
徐永春
徐千惠
徐宜君上 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正元律師
廖昶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於民國115年7月9日辯論終結,並原訂於115年7月30日上午11時整宣判。本院於最後1次言詞辯論程序,業已當庭詢問兩造代理人以確認本件有無程序上瑕疵,未經任何一造陳報本件有何程序上瑕疵,然原告王徐金桔嗣經本院審判系統警示通報已於115年5月23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查詢資料存卷可查,本院得知後,復向原告代理人確認,原告代理人才表示原告王徐金桔確實已於115年5月23日死亡。是本件顯有因當事人死亡而發生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情形,前揭所為言詞辯論程序自難認合法,因認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粘凱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宥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