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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家繼訴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琪安

陳韋燐訴訟代理人 陳琪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宏源間返還遺產等事件,被上訴人即原告主張特留分被侵害而於原審聲明請求塗銷遺囑繼承登記,經本院判准,而上訴人即被告陳琪安、陳韋燐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所為之民事判決不服(下稱系爭判決),就不利於上訴人即被告部分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復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宏源主張兩造之莊阿玉所立遺囑,將如系爭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不動產,已侵害被上訴人之特留分,爰請求塗銷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不動產等語,嗣系爭判決命上訴人應塗銷系爭不動產如附表1至3之遺囑繼承登記,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聲明:原審判決不動產遺囑繼承登記塗銷之部分廢棄。足認上訴聲明之目的係在請求法院駁回被上訴人回復其就系爭不動產特留分之請求,則其上訴利益自應按系爭不動產之價額,依被上訴人特留分比例,計算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而被上訴人即原告之應繼分為1/4,特留分為1/2,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90,135元(第一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10,321,076元×特留分1/8=1,290,135,小數點下四捨五入),則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20,805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敘明上訴理由,上訴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庭榮附表一:編號 名稱 坐落 面積 持分 1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43平方公尺 全部 2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18平方公尺 全部 3 建物 新北市○○區○○段0000○號 一層:46.75平方公尺 二層:46.75平方公尺 陽台3.83平方公尺 全部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4-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