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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家繼訴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14號原 告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鈞訴訟代理人 陳勇全被 代位人 李○懿被 告 李○英

李○熙

李○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關於「被繼承人張○○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繼承人李○○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又前前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及第239條定有明文。又該等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巧翊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邱子芙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