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79號原 告 林瓊華訴訟代理人 林珊玉律師
張峻瑋律師被 告 林瓊瑤
林源德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複 代理人 蔡思葦律師
楊適丞律師被 告 林惠玲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2號履行贈與契約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林梅欽遺產事件,經被告林源德另案提起本院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2號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之民事訴訟,並主張被繼承人生前已將遺產不動產贈與伊,並請求其他繼承人應履行被繼承人之贈與義務等語,因被告林源德上開主張涉被繼承人遺產範圍認定,故本件分割遺產事件須視上揭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之訴訟結果而定,且上開履行贈與契約事件雖經本院判決,然經林源德提起上訴而尚未確定,是上揭訴訟仍進行中,故本院認於上開事件終結、確定前,應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沛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