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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家繼訴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7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又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就此種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87號、105年度台抗字第31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人甲○○起訴請求分割遺產,其因分割遺產所受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66,524元(見本院112年度家補字第596號民事裁定),依上開說明,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2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