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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家繼訴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88號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訴訟代理人 吳雅琳被代位人 郭貴鳳被 告 郭榮福訴訟代理人 王松淵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郭景志

郭宏偉郭淨瑜陳宋元涵(即郭貴霞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復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建新附表:應繼分比例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郭貴鳳(被代位人) 1/4 2 郭榮福 1/4 3 陳宋元涵(即郭貴霞之承受訴訟人) 1/4 4 郭景志 1/12 5 郭宏偉 1/12 6 郭淨瑜 1/12

裁判日期:2025-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