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8號原 告 廖瓊姣
廖碧璣廖玉仙廖珏雲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連財律師原 告 駱廖淑姣被 告 廖嘉賢
廖昱翔廖嘉祿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複 代理人 鐘煒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未為一造辯論程序),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定於民國115年5月25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板橋院區第四法庭進行審理程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嘉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