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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家繼訴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92號原 告 吳立群

吳亞芬共 同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複 代理人 李家泓律師被 告 吳俊明

吳俊榮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勇君律師

王可文律師複 代理人 吳健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喪葬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下午1時55分整,在本院家事法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且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裁判日期:2025-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