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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家繼訴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93號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訴訟代理人 甲oo

乙oo被 代位人 丙oo被 告 丁oo

戊oo己oo庚oo兼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辛oo被 告 壬oo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訴訟代理人 謝玉璇律師被 告 癸oo

子oo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0日所為判決正本及原本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示內容,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致與判決理由欄所載不符,自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茵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宜均附表:

原判決欄位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內容 附表一編號9「權利範圍」欄 1分之1 2分之1

裁判日期:2025-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