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救字第198號聲 請 人 甲OO代 理 人 蔡文傑律師(扶助律師)
涂予彣律師(業已解除委任)相 對 人 乙OO
丙OO兼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丁OO上三人共同代 理 人 辛佩羿律師(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關於「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3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4年度家親聲字第583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理由所示部分之相關記載存在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為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茵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