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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家救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救字第114號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楊國薇律師相 對 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診斷證明書、心理諮商證明書、存款明細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國稅局板橋分局查詢聲請人5年內之財產清冊,經查聲請人確實無財產,此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函一紙為證。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4-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