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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家暫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暫字第86號聲 請 人 卓豪信代 理 人 曹世儒律師

鄧宗富律師相 對 人 卓李秀卿上列當事人間因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568號監護宣告事件裁判確定或終結前,就相對人卓李秀卿之財產為以下暫時處分:(一)相對人卓李秀卿所有如附表ㄧ所示不動產,禁止為移轉、設定負擔、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二)相對人卓李秀卿所有如附表二所示帳戶之存款,禁止提領、匯出或為其他處分。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卓李秀卿為聲請人卓豪信之母,相對人經診斷罹患巴金森氏症,日常生活需仰賴他人照顧,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相對人名下財產雖豐厚,卻易誤信受騙而受財產損失,聲請人於民國000年0月間發現相對人及其配偶卓吉森之永豐銀行松江分行帳戶金流有異,有多筆不明上百萬元資金之匯出、提領,疑遭理專盜用,聲請人已向銀行主管反應,亦向銀行局檢舉,耗費大量時間仍無法查明真相。又於000年0月間李正德(聲請人之小舅)曾以炒股為由向相對人索要新臺幣(下同)80萬元,後疑因拒絕承認獲利僅返還本金。相對人認知功能薄弱,財產隨時可能被人利用而遭移轉、設定權利,為免急迫危險,造成相對人財產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有暫時處分必要,請就附表一所示不動產、附表二所示存款(相對人其餘帳戶仍有數百萬元存款可供生活)為暫時處分等語。並聲明:相對人及第三人於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568號監護宣告事件終結前,就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不得為移轉、設定他項權利、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及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帳戶內款項不得提領或為其他處分。

二、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第一項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監護宣告事件後,於為監護宣告或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三、禁止關係人處分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四、保存應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所必要之行為。五、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法院核發前項暫時處分,應審酌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6條亦有所載。又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暫時處分之內容,應具體、明確、可執行且以可達成本案聲請之目的者為限,並不得悖離本案聲請或逾越必要之範圍,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條、第5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㈠相對人卓李秀卿為聲請人之母,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

宣告,現由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568號監護宣告事件審理中,是聲請人就本院已受理之上開家事非訟事件,聲請核發暫時處分,程序並無不合。

㈡聲請人上開主張,據其提出相對人之112年1月18日病症暨失

能診斷證明書、財產歸戶清單、銀行局回覆信件、永豐銀行松江分行回覆信件、李正德帳戶資料、相對人郵局帳戶封面、113年5月10日相對人與聲請人配偶間對話錄音檔案及譯文附卷為憑,而相對人目前生活及開銷狀況,據聲請人陳稱相對人現住新北市中和區中安街房屋,由外籍看護隨側照顧,各項開銷由聲請人負擔,相對人名下除附表二所示帳戶外,其餘帳戶仍有數百萬元存款可供花用等語,並提出相對人各項費用單據、外籍看護之變更雇主接續聘僱證明書附卷,又相對人之財產狀況,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其110至112年度財產、所得清單可佐。本院審酌相對人罹病情形、身心狀況,及其就是否遭人騙取財物之細節尚難清楚向家屬陳述,相對人是否有健全判斷能力以處分資產,或有效授權他人代為法律行為之能力,尚待本案監護宣告程序進行鑑定判斷,為保護相對人之權益,認本件確有先行核發如主文所示暫時處分之急迫性與必要性。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婉凌附表一:

編號 不動產 權利範圍 1 房屋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1 2 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2樓 1 3 新北市○○區○○街000號15樓之3 1 4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地下一層 0.00813 5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 0.16667 6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0.16667 7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 0.16667 8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0.16667 9 新北市○○區○○段000號 0.008 10 新北市○○區○○段00號 0.2附表二:

編號 金融機構 帳號 1 台北長春路郵局 00000000000000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裁判日期:2024-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