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 林○○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1年度婚字第212號離婚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1年度婚字第212號離婚等事件於民國112年9月6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羅○○間111年度婚字第212號離婚案件,112年9月6日庭期開庭內容,對於聲請人於另案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79號案件訴訟權益有重大影響,基於聽審請求權之保障,並核對正確光碟內容對於他案另提侵權行為所需,爰依法庭錄音辦法第7條規定,聲請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係本院111年度婚字第212號離婚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經本院查明無訛,堪認聲請人係屬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該次法庭錄音內容尚無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事項,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其聲請交付本院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甚明,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並定有行政罰鍰之規定,是聲請人取得上開法庭錄音光碟,其使用自應注意不得違反上開規定,附此敘明。
五、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淑怡